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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考点:民用建筑篇

日期: 2020-07-06 10:07:33 作者: 杨煜祺

单多层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7的规定。

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按本规范第8、9、11章 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①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②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③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④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28的规定。

1.地上部分 和地下一层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本表规定的2倍。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装修时,

地上部分 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地下部分 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1)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 倍计算。

(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 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

②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非仅首层为2500×2=5000㎡);

③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 ㎡。

记忆口诀:搞死二弟仅收一万:搞(高)死(4000)二(2000)弟(地下)仅(仅首层)收一万(10000)。

(4)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记忆口诀:奸臣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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